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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小长假,你有没有被旅行社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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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最近收到来信刘师傅的父亲在去年报团与重庆的一家某乐旅行社订立旅游合同,约定该旅行社组团到山西多处景点旅游。出发前,其母亲告知旅行社,刘某的父亲在之前做过心脏手术,但是导游没有给予重视,仍然允许其父亲前往景点。就在刘某父母旅游时,刘某父亲突发心脏不适,刘某父母两人将该种情况告知导游,导游为了不耽误其他人的行程,于是让其两人自行就医,由于两人对当地情况不熟,致使没能有效治疗,最终导致刘某的父亲因急性心肌梗塞不治身亡。在该起案件中,还有如下几点情况:刘某的父母和重庆的一家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但是实际承担旅游具体行程的却是山西的一家旅行社。根据之前说过的情况,刘某的父亲发生的不幸,其中有一部分责任是由于当地旅行社的。但是,刘某父亲却是和重庆的旅行社签订的合同,那么刘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刘某父亲的死亡旅行社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在向刘某父亲提供服务时,应该达到一般理性、善良的安全保障义务。刘某的父亲在出发前就将曾治疗过心脏的情况告知过旅行社,但是旅行社并没引起注意。而且在当地导游知道刘某父亲心脏出现问题需要脱团治疗时,又没有考虑到当事人年龄及当地医疗环境不熟的问题,而让两位老人自行就医,实属违约,应该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刘某父亲的损失应该由哪家旅行社承担?由于,刘某父亲与重庆的旅行社订立了合同,依照合同的相对性来说,应该由与其签订合同的旅行社产生法律关系。但是,从事情的经过来看,刘某父亲的死亡其中一部分原因是接待的当地旅行社没有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构成的违约。然而,刘某的父亲有没有和当地的旅游社有过相关合同,刘某应该通过什么依据来追加该旅游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通过法律规定,可以发现刘某父亲的损失可以要求两家旅行社共同来赔偿损失。小编告知广大旅游者,如果发生旅行社的违约行为,应该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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